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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环球快播报】《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》有哪些看点?

时间:2023-06-27 07:59:57    来源:哔哩哔哩

2023年2月11日,银保监会联合人民银行发布《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》,各大权威媒体和专家积极解读。


【资料图】

这个《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》跟此前2007年原银监会发布《贷款风险分类指引》(以下简称《指引》)有哪些重大不同?新的《办法》有哪些看点,建议各位做信用风险管理的同学看过来。

在解读新《办法》之前,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文件出台的背景,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。

一个重大背景,就是与时俱进,把不合时宜的东西去掉,参照国内外先进的流程、方法加以借鉴。

做信贷业务时间比较长的同学都有印象,早期我们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,并没有五级分类这一说法,那时叫“一逾两呆”。1993年颁布的《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》中的规定,把贷款划分为正常、逾期、呆滞、呆账四种类型,后三种合称为不良贷款,简称“一逾两呆“。

现在看来这个分类方法太落后了,不过在当时,已经是很先进的了,用历史的眼光看事实,真的不一样。

1998年,人民银行出台《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》,提出五级分类概念。

2007年,原银监会发布《贷款风险分类指引》,进一步明确了五级分类监管要求。近年来,我国商业银行资产结构发生较大变化,风险分类实践面临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,现行风险分类监管制度存在一些短板与不足。

哪些短板与不足呢?

举例说明:

过去执行的是单笔贷款风险分类,一个债务人出现了实质性的违约,他可以转到另外一家银行去申请新的贷款,这就存在监管套利的行为,现在的《办法》更加关心的是债务人实质的履约能力。只要你在一家银行违约,其他银行就会相应下调风险分类。

《办法》的原文是这样说的:

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在所有银行的债务中,逾期超过90天的债务已经超过20%,至少分类为关注类。

与时俱进的操作为了。

2017年,巴塞尔委员会发布《审慎处理资产指引》,明确了不良资产和重组资产的认定标准和分类要求,旨在增强全球银行业资产风险分类标准的一致性和结果的可比性。

本文首发于知乎专栏《实战信贷经验分享》,作者米斯特汤,转载请注明出处。

于是呢,银保监会、人民银行在借鉴国际国内良好标准,并结合我国银行业现状及监管实践的基础上,制定并发布实施《办法》,对推动商业银行加强信用风险管理、提升全面风险管理能力,具有重要意义。

好高大上啊。那么,光说不练是假把式,这个《办法》到底有哪些变化,或者说有哪些新看点?

《办法》拓展了风险分类的资产范围,提出了新的风险分类定义,强调以债务人履约能力为中心的分类理念,进一步明确了风险分类的客观指标与要求。

没有比较就没有伤害。此前,风险分类的对象是贷款,现在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所有金融资产,包括债券、同业资产、其他投资等。

进一步厘清金融资产五级分类与会计处理的关系,明确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资产为不良资产。

进一步优化部分分类标准,对交叉违约、重组资产等条款进行调整与完善。

进一步细化实施时间与范围,合理设置过渡期,提出差异化实施安排。

同时,《办法》针对商业银行加强风险分类管理提出了系统化要求,并明确了监督管理的相关措施。

准确分类是商业银行做好信用风险管理的出发点,虽然在控制监管套利方面起到一定的防范作用,但是,完全堵塞漏洞也不现实,比如,在确定风险水平时,人为操纵空间还是有的,尤其是对五级风险分类核心定义的理解上,不同的立场很可能存在不同的标准。

来看核心定义:

商业银行应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金融资产至少归为关注类:

(二)未经商业银行同意,擅自改变资金用途;

这个标准如何掌握?改变资金用途多少金额、多少比例才算?他贷款5000万元,借款用途是采购原材料,规避受托支付以后(相信大家都懂),他拿其中的50万元发放工资,算不算挪用?

如果你较真,可以把所有的客户都搞死,如果不较真,这个制度如何执行?

好了,这里有个兜底的条款,

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《办法》要求开展风险分类,并根据债务人履约能力以及金融资产风险变化情况,及时、动态调整分类结果。

就是用你的责任心和专业判断,债务人的履约能力如何、金融资产风险有没有变化,用良心说话。

还有,对于暂时难以掌握风险状况的金融资产,商业银行应从严把握分类标准,从低确定分类等级。

有了这些,你再去打擦边球,嘿嘿,不搞死你,那是他手段太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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